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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
日期:2022/11/4 10:58:31    阅读:

近日,海关总署发布2022年第106号公告,公布了新修订的《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新《标准》自公告颁布之日起正式实行,《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以下简称“原《标准》”)同时废止。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积极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工作部署,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和推动外贸保稳提质工作要求,着力为外贸企业减负担、破堵点、解难题,继去年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用办法》”)后,海关总署对原《标准》进行调整优化,出台了新《标准》。作为《信用办法》的配套文件,新《标准》在坚持总体认证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由原来的269项优化整合至94项,缩减约65%,主要有4点变化,指标设置更科学、内容更精准、表述更简洁,更加适应企业多元化经营需求。

标准保持不降

延续海关企业认证执法刚性

新《标准》保持了模式和框架两不变,即:“通用标准+单项标准”模式不变,通用标准的基本框架不变,并对财务状况、守法规范等关键“硬性标准”均予以保留,虽标准项目减少,但标准要求未降低,对现有高级认证企业不会产生大的标准落差,亦不会减损现有高级认证企业的权益。新《标准》将通用、单项标准中重复内容进行整合优化,将原8个单项标准统一成一个单项标准,在加工贸易、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进出口食品安全、商品检验等多个业务类型上制定了能够鲜明体现海关管理要求的内容。

认证程序更优化

进一步为企业减负增效

新《标准》聚焦市场主体反映较为集中的“程序繁琐、标准繁复”等问题,在制度设计上更加突出实用、管用、好用。新《标准》对原《标准》中的认证项目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优化整合,对重复表述、缺乏对应便利化措施、与企业经营实际不匹配的项目进行了删除优化。

(下转2版)

(上接1版)如,将原通用标准的“单证控制”项和原单项标准中12个相关分项整合优化为1个项目,将原通用标准的“信息系统”和原单项标准的15个相关分项整合优化为1个项目;删除了原通用标准中的“注册信息”“申报规范”“传输规范”等16个分项、4个单项标准中“货物、物品安全”等10个分项;不再对企业“信息系统”的功能模块、数据库作出具体要求,更加符合企业经营发展实际。在企业通过认证条件中取消“赋分制”,企业没有“不达标”项且通用标准和单项标准的“基本达标”项分别不超过3项的,即可通过认证,通过认证的判断标准更加简单直接。


内容表述更标准 

进一步助力国际互认 


根据世界海关组织(WCO)最新发布的《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以下简称《标准框架》),为更加契合《标准框架》中的AEO标准,促进AEO互认磋商和制度比对高效开展,新《标准》对标《标准框架》的最新变化,在“关企沟通联系合作”“信息系统”“海关业务和贸易安全培训”等6个项目中增加对应内容;在“经营场所安全”“集装箱”“商业伙伴”“进出口货物和进出境物品”等4个项目中增加对应解释,避免企业产生理解偏差。同时,立足中国海关认证实践,将与《标准框架》中“AEO条件”相关联的内容予以整合,如将原《标准》的“内部审计”和“改进机制”两个项目,整合为“内部审计和改进”项目,在便利关员认证执法的同时,实现进一步与WCO国际规则趋同。 


作用发挥更有力 

进一步强化监管协同 


新《标准》紧密围绕海关监管重点,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新增“危险品伪瞒报、夹藏夹带被查发”的一票否决项,引导进出口企业坚持安全发展理念,筑牢安全第一道防线。秉持“信用+”管理理念,注重把信用管理与其他海关监管措施有机结合,标准内容覆盖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进出口食品安全、商品检验等10个业务领域,如在单项标准中,对开展进出口食品业务的企业新增“1年内出口产品被国外通报安全卫生问题,调查后确认为企业自身原因导致质量安全问题的批次不超过2批次”的管理要求;对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业务的企业新增“对进入平台销售的商品是否符合跨境电商有关监管要求的审核制度”的管理要求,进一步体现监管协同效应,推动海关监管同向发力、同频共振,以充分发挥信用管理在海关监管中的基础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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